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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3号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大多数都用在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CHUNPLASTICSCO.,LTD.)继续提交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5年。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9.4%)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自2020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的关于向中国大陆出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酮产品的价格承诺(公开文本)

  2019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3月29日,商务部收到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支持提起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9年6月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4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新加坡、韩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9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随后向日本、新加坡、韩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时,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和生产商。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株)LG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9年7月4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时限内,(株)LG化学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株)LG化学、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2019年12月23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2020年3月3日,(株)LG化学提交了《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韩国锦湖及LG相关主张的评论意见》。

  2020年5月22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披露之评论意见》。

  2020年5月25日,(株)LG化学提交了《丙酮期终复审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为了解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9年12月11日至13日,调查机关对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根据《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5月14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对于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来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本次复审调查中,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2%-51.6%。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014年至2018年,日本丙酮产能保持稳定,每年均为49万吨。同期产量基本稳定,分别为38万吨、38万吨、39万吨、39万吨和39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11万吨、11万吨、10万吨、10万吨和10万吨,基本稳定。

  2014年至2018年,日本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39万吨、37万吨、40万吨、40万吨和42万吨,总体呈小幅增长趋势。同期,日本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0万吨、12万吨、9万吨、9万吨和7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0.41%、24.49%、18.37%、18.37%和14.29%。这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虽有小幅增长,也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占其产能一定比例的丙酮需要依赖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

  根据全球贸易观察统计,2014年至2018年,日本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23万吨、2.76万吨、1.84万吨、2.30万吨和1.51万吨,总出口量占据其产量的一定比例,分别为5.87%、7.26%、4.72%、5.90%和3.87%。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日本丙酮的出口数量虽有所下降,平均仍有约5%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丙酮产业产能稳定且闲置产能较大,其国内需求虽小幅增长,但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对国际市场存在一定的依赖性,每年有一定比例的丙酮产品需通过出口市场进行消化。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自日本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1.35万吨、1.66万吨、0.71万吨、1.48万吨和0.70万吨,2015年较2014年增长22.43%,2016年较2015年下降57.27%,2017年较2016年增长109.45%,2018年较2017年下降52.88%,日本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现波动态势,总体有所下降。同期,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0.54%、60.14%、43.48%、60.87%和46.36%,年均占比超过50%。这表明中国大陆是日本丙酮主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对日本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主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丙酮产能和产量基本稳定,国内需求量虽小幅增长,但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闲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有一定的依赖程度。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日本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虽然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有所下降,但中国大陆市场仍是其主要目标市场,日本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复审调查中,新加坡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新加坡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7%-51.6%。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新加坡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20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19.5万吨、19万吨、17.5万吨、19.5万吨和19万吨,总体保持稳定。各年平均开工率94.5%,处于较高水平,闲置产能较少。

  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4万吨、4万吨、3万吨、4万吨和4万吨,总体相对稳定。同期,新加坡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6万吨、16万吨、17万吨、16万吨和16万吨,占总产能的平均比例达到81.00%。这表明,新加坡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很小,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绝大部分产能依赖出口。

  根据全球贸易观察统计,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16.17万吨、15.87万吨、15.58吨、16.64万吨和15.70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82.92%、83.53%、89.03%、85.33%和82.63%。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新加坡丙酮的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始终处于高位,新加坡丙酮产量主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新加坡丙酮最主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新加坡丙酮产能产量保持稳定,开工率较高,其国内需求对丙酮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最主要的销售模式。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自新加坡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3.45万吨、1.00万吨、2.36万吨、3.14万吨和1.57万吨,2015年较2014年下降71.06%,2016年较2015年增长136.08%,2017年较2016年增长33.05%,2018年较2017年下降50.06%,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下降趋势。数据显示,同期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平均比例为14.40%。这表明中国大陆是新加坡丙酮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对新加坡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新加坡丙酮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基本平稳,新加坡国内市场需求较小,对国际市场有很强的依赖程度。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新加坡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虽然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有所下降,但仍在其对外出口中保持一定比例,中国大陆市场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和较高的开工率,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复审调查中,韩国(株)LG化学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8.9%-51.6%。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4号公告中决定,将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4.3%。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新出口商复审。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复审调查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调查机关接受公司主张,对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均为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依据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答卷,公司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和转换成本确认为原材料的生产成本,并将原材料生产成本结转到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经审查,公司原材料的内部结转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合理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也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披露后,(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应使用该公司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原材料的内部结转价格合理反映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因此,调查机关仍决定根据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成本,并对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结构正常价值,利润按照公司在国内市场中生产和销售同一大类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金额确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均为非关联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户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关于正常价值,由于调查机关在结构正常价值时已经考虑了各项调整因素,因此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株)LG化学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证据表明,除(株)LG化学外,仍存在其他韩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本案中,韩国其他的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韩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韩国公司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其他公司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丙酮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市场是韩国丙酮出口最主要和无法替代的目标市场,并提供了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韩国丙酮产能、产量、需求量等信息。(株)LG化学在其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交了总产能、总产量、总消费量等韩国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株)LG化学提交的数据部分来源于公司内部研究数据,缺乏公信力;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由第三方机构所提供,较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更具公信力。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

  2014年至2018年,韩国丙酮产能持续增长,分别为64万吨、64万吨、73万吨、83万吨和83万吨;各年产量也持续增长,分别为62万吨、63万吨、72万吨、79万吨和80万吨。各年平均开工率为97.00%,处于较高水平,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相对较小。

  2014年至2018年,韩国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40万吨、45万吨、49万吨、52万吨和49万吨,总体呈增长趋势。同期,韩国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24万吨、19万吨、24万吨、31万吨和34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7.50%、29.69%、32.88%、37.35%和40.96%,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较高。这表明,韩国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有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约30%的产能需要依赖韩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2014年至2018年,韩国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2.70万吨、19.48万吨、23.62万吨、28.74万吨和32.84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36.61%、30.92%、32.81%、36.38和41.05%。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韩国丙酮的出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韩国丙酮约35%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韩国丙酮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丙酮产能、产量持续增长,开工率较高,国内需求虽有所增长,但增幅明显小于产量增幅,国内市场对丙酮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约35%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自韩国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10.87万吨、8.05万吨、15.79万吨、13.76万吨和14.69万吨,2015年较2014年下降25.95%,2016年较2015年增长96.16%,2017年较2016年下降12.87%,2018年较2017年增长6.74%,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上升趋势。数据显示,同期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7.62%、40.81%、69.22%、46.66%和44.09%。中国大陆市场占其出口总量的比重超过40%,这表明中国大陆市场是韩国丙酮主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对韩国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丙酮产能持续增长,且开工率较高,产量亦持续增长,而同期需求量虽有所增长,但产量增幅远大于需求量增幅,韩国国内市场需求无法完全消化其产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披露后,(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韩国丙酮生产商在未来几年将扩张丙酮下游产品产能,导致韩国国内丙酮需求量上涨,消耗韩国国内生产商剩余产能,且韩国对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比例占据出口主要部分,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低于对其他国家(地区)市场的依赖程度,因此不存在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部分韩国生产商计划扩大下游产能,同时部分生产商计划扩大丙酮产能,这无法证明韩国市场的丙酮需求增幅将大于产量增幅,能够完全消化韩国丙酮的产能,此外,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始终是韩国丙酮出口的最大目的地,这也说明了中国大陆是韩国重要的目标市场,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有极强的吸引力。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复审调查中,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2%-51.6%,并对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014年至2018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68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62万吨、63万吨、64万吨、62万吨和62万吨,变化幅度不大。同期,闲置产能分别为6万吨、5万吨、4万吨、6万吨和6万吨,基本保持稳定。

  2014年至2018年,台湾地区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37万吨、38万吨、38万吨、38万吨和38万吨,基本保持稳定。同期,台湾地区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需求量)分别为31万吨、30万吨、30万吨、30万吨和30万吨,占总产能的平均比例为44.41%。这表明,台湾地区市场对丙酮的需求有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超过40%的产能需要依赖台湾地区以外的市场。

  2014年至2018年,台湾地区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5.13万吨、25.17万吨、25.95万吨、24.06万吨和24.37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40.53%、40.60%、40.55%、38.81%和39.31%。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台湾地区丙酮的出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台湾地区丙酮约40%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丙酮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产量变化幅度不大,本地区需求基本稳定,对丙酮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自台湾地区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13.21万吨、17.51万吨、17.40万吨、14.86万吨和18.46万吨,2015年较2014年增长32.61%,2016年较2015年下降0.67%,2017年较2016年下降14.57%,2018年较2017年增长24.22%,台湾地区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4.32%、68.30%、67.09%、60.85%和76.53%,对中国大陆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升,平均占其出口总量的65%以上,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丙酮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对台湾地区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产量和需求量均相对稳定,台湾地区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一直是台湾地区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台湾地区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并未减少,且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19年第25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丙酮是同类产品。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证据显示,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申请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自用部分应单独评估。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株)LG化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在商业市场上销售的丙酮和自用的丙酮最终用途一样,二者之间存在潜在的相互竞争和影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产业自用丙酮与商品市场的丙酮不存在质量或型号差异,使用用途相同,二者并非完全隔绝,存在竞争关系。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自用量占产量的比重分别为15.06%、17.25%、15.19%、15.22%和14.62%,占比较小且比重基本稳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自用部分进行单独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是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是指中国大陆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陆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提交的数据进行了审查与核实。

  (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和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由于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出口商存在关联关系,应从中国大陆产业中予以排除。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上述两家公司均积极参与提起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而且积极、充分地配合本案的调查工作,填写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配合实地核查,这与本案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的行为一致。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该规定并未要求调查机关必须排除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中国大陆生产者。本案中,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及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作为在中国大陆境内独立运营的法人,虽然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但两家公司均支持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并依法参加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程序,其行为与参与本次调查的其他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并无不同,并共同受到本案调查的最终结果的制约。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可以作为中国大陆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经审查,前述6家公司产量占据中国大陆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本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生产者。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丙酮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8.23%,2016年比2015年增长7.60%,2017年比2016年增长9.24%,2018年比2017年增长12.4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需求量呈持续上升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52.40万吨、79.50万吨、89.00万吨、90.50万吨和90.50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51.72%,2016年比2015年增长11.95%,2017年比2016年增长1.69%,2018年和2017年持平。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持续增长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97.12%、85.13%、83.36%、92.61%和96.3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1.99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下降1.77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增加9.2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增加3.71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为32.40%、38.93%、40.10%、40.70%和38.06%。2015年比2014年增加6.53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7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增加0.6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减少2.6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7121元/吨、3963元/吨、4273元/吨、5200元/吨和4379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44.35%,2016年比2015年上升7.80%,2017年比2016年上升21.70%,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79%,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38.51%。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波动下降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亏损1.11亿元、亏损5.65亿元、亏损2.39亿元、亏损3.34亿元和亏损8.48亿元。2015年比2014年增亏408.63%,2016年比2015年减亏57.67%,2017年比2016年增亏39.73%,2018年比2017年增亏153.0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为负,亏损额总体大幅增加。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76%、-12.45%、-6.04%、-7.98%和-19.71%。2015年比2014年下降9.68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上升6.41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1.94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11.73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始终为负,且期末比期初扩大16.95个百分点。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877人、819人、795人、813人和834人。2015年比2014年减少6.66%,2016年比2015年减少2.89%,2017年比2016年增加2.20%,2018年比2017年增加2.63%。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基本稳定,总体略有下降。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580吨/年/人、827吨/年/人、933吨/年/人、1031吨/年/人和1045吨/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长42.48%,2016年比2015年增长12.89%,2017年比2016年增长10.54%,2018年比2017年增长1.3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持续上升。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3.09万元/年/人、4.58万元/年/人、4.48万元/年/人、4.68万元/年/人和4.05万元/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加48.54%,2016年比2015年下降2.22%,2017年比2016年增加4.52%,2018年比2017年下降13.5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波动增长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1.02万吨、1.87万吨、1.54万吨、1.26万吨和1.54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加82.90%,2016年比2015年减少18.01%,2017年比2016年减少17.63%,2018年比2017年增加21.73%。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处于较低水平,总体略有上升。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量分别为6.59亿元、8.77亿元、3.07亿元、8.12亿元和16.57亿元。2015年比2014年现金净流出增加33.14%,2016年比2015年现金净流出减少65.03%,2017年比2016年现金净流出增加164.92%,2018年比2017年现金净流出增加103.97%。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始终为净流出,流出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经济指标表现良好,损害影响已消除,终止反倾销措施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恢复和发展,是反倾销措施效果的体现,但并不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后,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部分指标下降或者恶化,说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然非常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有关经济因素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旺盛,市场需求量2018年比2015年增长43%,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就业人数和期末库存状况相对稳定。但与此同时,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虽然中国大陆丙酮需求量持续增长,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随之扩张,受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增幅明显小于需求量增幅,销售价格总体下降且降幅明显,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始终为负,且均呈现恶化态势,中国大陆产业长期亏损经营。经营现金流量持续为负,中国大陆产业难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和持续的现金流入,生产经营状况尚未实现稳定的良性运转。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合并进行考虑。

  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合计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28.88万吨、28.22万吨、36.25万吨、33.24万吨和35.41万吨,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18.28%、16.50%、19.70%、16.54%和15.67%。损害调查期内,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呈波动增长趋势,期末比期初增长22.61%,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虽呈波动下降趋势,但平均份额仍超过17%。

  2014年至2018年,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产能分别为201万吨、201万吨、210吨、220万吨和220万吨;产量分别为181.5万吨、183万吨、192.5万吨、199.5万吨和200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19.5万吨、18万吨、17.5万吨、20.5万吨和20万吨;需求量分别为120万吨、124万吨、130万吨、134万吨和133万吨;需依赖出口产能分别为81万吨、77万吨、80万吨、86万吨和87万吨,合计需依赖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占比分别是40.30%、38.31%、38.10%、39.09%和39.55%,占比较高,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很大,对中国出口依赖度高,2014年至2018年分别为43.74%、43.73%、56.12%、44.88%和47.72%。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将进一步加大。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韩国丙酮产业产能利用率已处于高位,对出口依赖程度下降,对中国大陆市场出口依赖程度降低,终止反倾销措施后韩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不存在进一步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本案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及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造成影响和损害应进行综合性的累积评估,仅就韩国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单独评估得出的结论不客观。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本次反倾销调查期内,韩国丙酮产业开工率较高,闲置产能较低,且主要生产商表示近期无扩张产能计划的事实,但同期,韩国丙酮产量增幅远大于需求量增幅,且国内需求相对有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市场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对韩国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出口能力,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市场出口数量存在进一步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如前所述,鉴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评估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时,调查机关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合并进行考虑。

  调查结果表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产能和产量呈现同步增长趋势,闲置产能虽然占比不高,但其内部需求量有限,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较高,相当一部分产能需依赖出口市场,国际市场是其消化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丙酮消费市场,2014年至2017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中国大陆市场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丙酮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对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即使采取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构成了抑制。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外观和包装、所使用的原材料、用途、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大陆丙酮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交评论意见,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条件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2014年至2018年,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89美元/吨、602美元/吨、550美元/吨、719美元/吨和618美元/吨;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7016元/吨、3948元/吨、3837元/吨、5092元/吨和4301元/吨。从人民币进口价格看,2015年比2014年下降43.72%,2016年比2015年下降2.83%,2017年比2016年增长32.70%,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52%,期末比期初累计下降38.69%。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主张,韩国产丙酮及申请人同类产品价格波动是反映国际市场丙酮价格变化的正常结果,二者并无关联。(株)LG化学还主张,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价格在2015年的下浮是生产成本下降导致。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不能仅依据韩国丙酮对华出口价格与丙酮国际市场价格、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价格以及国际原油价格的简单比较,就得出其没有倾销行为的结论。

  披露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再次主张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经营状况未得到改善不能归咎于韩国丙酮产品的进口。

  经审查,调查机关注意到原材料价格的变化会影响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的事实,损害调查期内,国际油价的波动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波动趋势也说明了这一点。原材料价格变化不仅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会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种产品价格的变化都会受到成本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出口数量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也是如此。但是,生产成本的下降不能否认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造成的价格影响。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丙酮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调查期内,虽然被调查产品份额会降低,但占中国大陆市场平均份额仍超过17%。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下降,且存在倾销行为。除个别年度外,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均呈波动下降趋势,二者之间价格关联性强。在不考虑反倾销税的情况下,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很可能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来获得中国大陆市场,消化其闲置产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说明,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竞争关系将会发生改变。目前中国大陆产业虽有所发展,但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下,中国大陆产业仍处于脆弱状态。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可能继续以低于中国大陆同种类型的产品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出口数量可能持续增加,并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其盈利能力继续下降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还主张:原产于泰国和沙特的丙酮是影响中国大陆市场的重要因素;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有损下游产业利益,不符合中国大陆公共利益。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包括韩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合计进口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均高于泰国、沙特进口丙酮的占比,其仍是目前以及未来对中国大陆市场影响很大的外部因素;继续采取措施符合上、下游产业链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符合公共利益。

  披露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再次主张自泰国和沙特进口的丙酮产品对中国大陆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关于自泰国、沙特进口丙酮产品的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近年来自沙特和泰国的进口丙酮数量有所增长,但二国合计进口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比例仍低于包括韩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占比,自第三国的进口可能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不能消除和否定包括韩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关于被调查措施对下游影响的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并不反对进口,也不是禁止进口,出口商仍可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口;反倾销措施是让价格回归到正常、公平的水平,有利于中国大陆产业的恢复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综上,现有证据说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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