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我国对丙酮持续征收反倾销税触及LG化学、三井、锦湖等化企
2019年6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决议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根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令》(以下简称《反倾销法令》)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规模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发布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被查询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持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的规则相同,详细如下:
本次复审查询期间,长春人工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提交价格许诺。在价格许诺履行期间,自长春人工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查询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呈现违背价格许诺或其他停止价格许诺的状况,则依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决的倾销幅度(9.4%)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对丙酮施行反倾销起源于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施行终究反倾销办法,施行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议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议延伸施行该反倾销办法,施行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